光线传媒(30025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资料图)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3年 8月 15日以电话和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3年 8月 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名,实到 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晓萍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1票。
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晓萍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1票。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授权期限为至本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4)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项;
(5)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项;
(6)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参与资格,则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调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8)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所涉的其他事项,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9)上述授权事项中,有关规定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李晓萍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1票。
4.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3年 9月 4日(星期一)15:00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号院 3号楼 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以上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7)。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